員工權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
|
|
|
|
|
|
|
|
|
|
|
|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上限規定
法 源 | 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點之一。 |
---|---|
退休所得上限之計算 |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每月退休所得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者,在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所支領退休給與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減少其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如下:
(一)核定退休年資25年以下者,以85%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25年者,每增1年,上限增加1%,最高增至95%。
(二)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及政務人員,核定退休(職)年資25年以下者,以75%為上限;核定退休(職)年資超過25年者,每增1年,上限增加0.5%,最高增至80%。 |
現職待遇內涵 (分母) |
一、包括本俸(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及年終工作獎金十二分之一合計數。
二、本俸(年功俸)及年終工作獎均按最後在職之待遇標準計算;已退休人員則按退休生效時之等級,對照改革方案實施時之待遇標準計算。
三、技術或專業加給依「各職等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計列。
四、主管職務加給:由退休人員依下列方式選擇其一計列 (一)公保優存要點第3點之1實施前之已退休人員:
(二)公保優存要點第3點之1實施後退休之公務人員,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退休所得內涵 (分子) |
包括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及年終慰問金十二分之一合計數。 |